第一条 为做好档案资料接受捐赠管理工作,进一步保护利用好散存于社会的校(院)档案资料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按照自愿原则,自然人和法人(以下简称:“捐赠人”)均可向档案馆捐赠校(院)档案资料。
第三条 捐赠人应保证捐赠的档案资料系其所有之合法财产,且有权捐赠予档案馆。
第四条 捐赠的档案资料应具有重要现实利用价值或历史研究价值,主要包括以下类型:
(一)重要或代表性有关校(院)各项工作、事件相关的文字报告、表格、图件、照片、音像、数据、实体等。
(二)著名专家或代表性人物的著作、奖章、证书、日记、手迹、信函、邮件、照片及音像等。
第五条 接收捐赠时,档案馆组织专家对捐赠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,依据原则如下:
(一)捐赠的档案资料具有收藏和利用价值。
(二)捐赠的档案资料与馆藏资源不重复。
第六条 经过鉴定同意接收档案资料的,档案馆与捐赠人签订协议(见附1和附2),接收、审验档案资料。
第七条 档案馆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,并在捐赠的档案资料上加以适当标识(捐赠人、捐赠时间等);对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资料的捐赠人进行表彰,并记录在馆史中。
第八条 捐赠后的档案资料所有权归档案馆所有,依照档案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,捐赠人享有优先利用所捐赠的档案资料的权益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(校史馆)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